客户为本、团队服务
――金道律师法律顾问的服务承诺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法独立自担风险。本所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二、本所律师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以行业公认之勤勉尽责精神完成当事人托付的法律事务。
三、本所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目的。
四、本律师对有关当事人的情况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五、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违规经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国家规定及《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并追究承办律师的责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本所法律服务质量,增强律师的责任感,防止律师出现过错,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根据《律师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执业律师承办的经济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赔偿办法另定。
第三条 本所执业律师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并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委托人赔偿。
1、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恶意串通的;
2、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参加诉讼而未出庭的;
3、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因办理不及时,致使受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的;
4、承办律师丢失受托事项的证据,致使委托人不能主张权利的;
5、承办律师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律师其他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承办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但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本所给予处罚,但不给予委托人赔偿。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赔偿的,委托人所交代理费予以全额退还。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终结后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供赔偿请求,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所不予赔偿。
第六条 未经本所同意,承办律师不得承诺委托人提出的索赔,否则无效。
第七条 承办律师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本所不予赔偿。
第八条 委托人主张赔偿权利的,由本所先予赔付。
本所赔偿后,有权向承办律师追偿全部赔偿费用,并扣除该承办律师的工资报酬,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对情节严重造成委托人较大经济损失的,由本所报告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过错提出赔偿要求的,由本所指定律师调查核实,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所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补充、修改,由本所所务会议作出决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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