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忌 私自繁育、假冒他人植物新品种
(转载无形资产网作者:蔡吉祥)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粒粮。”唐朝诗人的这句诗说明有了优良的种子,就有丰收的景象。种一得万,这就是种子繁衍的独特本能和魅力。种子是农林产业重中之重,植物新品种权是农林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同样不容侵犯。但由于种苗具有生命力,在保护方面有相当的难度,加之个别单位或个人总想不劳而获,于是滋生出了形形色色的侵权案件:沈阳市农业科学院经多年研究和培育,开发出“沈单16号”玉米新品种,被某市擅自在铁岭县熊关乡下峪村玉米600余亩。沈阳市农业科学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市种子公司及铁岭县熊关乡下峪村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海 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被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改名为“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在赤峰市宁城县繁育400亩,被发现后告上法庭,被法院判定侵权成立,被告向原告赔偿43万余元。永宁县增岗乡的一名技术员,把别人剪下的优质的枸杞苗,又拿去扦插繁育出6万多株绿油油的枸杞,但尽管长势良好也只能毁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