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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开放项目 |
开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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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业 |
保 险 业 务 |
入世时,外国保险公司能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开展业务;两年内推广至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后允许成立外资占51%的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两年内将允许建立独资子公司;入世后外资可以占寿险合资公司50%的股份;入世后,作为分子机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子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为人寿保险提供再服务,而不受地域或数量的限制;入世后四年内逐步取消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20%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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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业 |
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
在中国入世后,立即取消在下列城市的限制,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在入世1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入世第2年,取消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的限制;入世第3年,取消在北京、珠海、厦门、昆明的限制;入世第4年,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入世第5年,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到时候可以遍地开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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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 |
在入世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入世五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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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信 业 |
网络服务、增值服务 |
中国入世1年内,初步开放网络服务(主要是ISP);入世第2年,逐步放开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重点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互联网服务;入世第3年,有线网及光缆开始放开、全面取消增值服务地域限制。取消半导体、电脑、电脑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入世第4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中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内;入世第5年,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完成开放网络服务;入世第6年,有线网及光缆完成全面开放。届时,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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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服务业 |
批发服务 |
批发服务今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限制;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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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服务 |
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其他地方可最多成立2家合资企业;北京的2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销售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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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 |
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 |
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以前逐步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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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 |
工业品关税 |
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降至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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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 |
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子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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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产品 |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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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权 |
贸易权 |
入世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的合资企业。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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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 |
批发业务 |
两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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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 |
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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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肥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一年内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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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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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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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公路运输、铁路运输 |
对公路运输、将分别在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对于铁路运输,将分别在三年和六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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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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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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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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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可以建立分支机构。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可以建立第二家合资公司。入世两年后,此项要求将被减至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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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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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开展国际海上货运和客运业务(如航班、散货和不定航线货船)。外资占少数的合资企业还可以中国国旗作为国籍进行经营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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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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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可以涉及国内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邮递服务,但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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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和互联网 |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业务 |
入世后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以下称“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多49%;入世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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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 |
入世后,外资占少数(25%)股份的合资企业可以
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3年后,外资可占49%;入世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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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与国际业务 |
入世三年内,外资占少数(25%)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五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后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可占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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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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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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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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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其他地方可最多成立2家合资企业;北京的2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销售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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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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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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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
法律 |
入世一年内将取消外资律师事务所经营地域与数量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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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入世后,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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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 |
管理咨询 |
入世后将允许外方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建立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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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
分别在两年后和四年后允许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及建立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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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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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引进20部大片,收入分成;允许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以行音像视像产品(不包括电影);电影院继续允许外方最多占49%股权,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项目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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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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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项目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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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 |
饭店 |
入世后外资可占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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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入世三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饭店业入世后,外资可以占有合资酒店的多数股权,4年内准入不再受限制,且可由外资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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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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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学校可以提供小学、初中、高中、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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