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理念
――金道律师法律顾问的服务简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并取得胜利,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而中国律师如何帮助企业解决上述挑战必然的成为法律顾问服务的新课题。
在中国,过去的20年里,除了少数的事务所对承办的某项业务采取律师协同办理的方式之外,绝大多数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各自为阵、单打独干,特别在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中往往基于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关系,采取的是“一对一”的方式,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服务。
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包括九个方面五个层次:决策论证与合同管理、体制改革、法律宣传指导、非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法律事务。面对如此庞杂的服务范围,一个律师的服务即使是专职,如果要服务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不难想象这种服务只能是蜻蜓点水式的,如果服务的律师不能达到企业随叫随到的要求,那么顾问律师也是可有可无的,往往出现“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的情形。更不要说帮助入世后的企业走出本地,走出中国,走向世界了。因此改革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开创适合中国企业的法律顾问的新模式是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努力追求的目标。
中国的企业群体经过渡,经过二十多年的转换机制,形成了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局面,加入WTO以后,企业迎来的是“观念”地挑战,如何操纵规则,更新管理理念,占领行业制高点,显得尤为重要。金道律师根据各类公司的特点,对法律顾问服务从服务内容和服务主体上实行全面改革。
在服务内容上开展“套餐”式服务。首先由金道律师提供精品法律服务:公司管理,包括按公司章程运作的程序监督、公司股东权益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股东关系的协调、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履行及档案管理;项目的法律论证;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对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才以及公司员工的法律培训指导;客户的其他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其次,金道律师与工商咨询公司、心理咨询机构、税务代理机构、广告公司建立了业务联合体,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在服务主体上改变过去“一对一”的服务,实行顾问服务公司化即通过金道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专业团队提供优质全方位的顾问服务。改变以前的单打独斗为集团化运作。我们单个人不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我们只是在某几方面的业务上有所专长,但我们的集合却涵盖了整个公司法律事务。
我们郑重承诺:
客户为本
金道深切体会到,事务所的发展的基础是客户,客户既是我们业务和收入的来源,也是我们信誉的维护者和传播者。律师需要忠诚的客户,保持住客户的忠诚靠服务。
中国人讲:"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唯有对客户的忠诚才能换取客户的忠诚。这是金道的立足之本。金道所建立的客户维护体系包括提供延伸服务,客户培训计划,客户意见反馈渠道的建立,客户交流与联谊,客户需求调查以及对客户的推广。
及时、专业、团队服务
·及时服务
及时的服务为客户对律师的最基本的要求。金道深刻的理解客户在市场运营中对法律服务效率的要求的重要性。作为事务所律师的行为指南,"效率、质量、风格、形象",效率放在第一位。金道要求他的律师在客户需要他的时候,及时出现在客户身边。
“律师的服务采用随时约定的方式,律师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及时提供服务。律师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服务,事务所应安排其他律师提供服务”,这样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强调的团队精神、综合服务,都是为了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当然,客户对我们的谅解更是我们所感激的。
·专业服务
客户所要求的是高质量的服务,而专业分工是质量保证的必要因素。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科技的加速发展,任何一个律师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是一、两个方面的专家。专业分工与团队协作是保证满足客户需要,尤其是现代企业需求的必要保证。金道致力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按照客户的需求,发展不同专业的律师。每个律师至少是某一个方面的专家,潜心研究和掌握某一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最大限度地积累某一专业的经验,从而给客户提供该领域最高水平的服务。而事务所则通过统一调配和团队精神,满足客户的各个专业的服务需求。
推广标准化的作业、定期的追踪检查、疑难问题的集体讨论、客户回访等等手段,保证对律师服务的质量控制。
·团队服务
金道一直强调团队的精神,以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单个律师所不能提供的服务。专业律师会根据客户的需求,组成专向服务的团队(项目小组),而事务所则进行必要的协调,同时给予律师提供强大的背景支持。事务所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鼓励律师之间进行配合,在许多领域,由不同专业和层次的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的项目小组在有效地工作。
·保密回避
金道对与客户委托的业务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以及每一单项委托合同中,都订立有为客户保密的条款,并承诺对违反保密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道建有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一旦有意委托的业务与已有客户存在利益冲突,金道将谢绝委托;而如果金道的客户之间出现利益冲突不能协调,金道的律师将回避,告知双方另行委托律师,但对于各自非冲突的业务,仍可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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