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看,我国“走出去”已经起步,但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经济实力相比尚有差距,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看,“走出去”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很大。同时,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也需要“走出去”业务的不断拓展,“走出去”将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可以相信,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逐步与进出口贸易、吸收外资一起,共同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工作思路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实施“走出去”战略基本方针的确立,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20多年“引进来”积累的丰硕成果,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经验。过去我国外汇短缺,产品技术和质量不高。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对外贸易、吸收外资和外汇储备均居世界前列,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形成了一些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掌握了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部分世界领先技术,对外投资能力逐步增强。许多企业为在更大空间中加快自身发展,“走出去”的愿望日益迫切。
江泽民总书记在“5·31“讲话中强调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当前,正是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打好基础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形式多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逐步推进”的方针,加快研究制定各项政策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促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新的成效。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快实施。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比较优势,引导推动企业积极稳妥地“走出去”。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本着“促进有力、保障有效、监管有方”的原则,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驻外经商机构要加强对驻在国(地区)中资企业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各类已经或准备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要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适应跨国经营的需要,发挥“走出去”的主体作用,有效地“走出去”。
加强信息和政策服务,引导企业选准市场和项目。外经贸部门要建立信息服务网络系统,扩大信息采集渠道,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配合高层互访,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企业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宣传推介企业,提高企业知名度,帮助企业承揽业务。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各行业商会和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政策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帮助企业培养一支能够开展跨国经营的高水平企业家和管理人员队伍。鼓励在境外属地化经营,利用当地智力资源,满足跨国经营对人才的需要。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境外投资合作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保障投资者权益。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废除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行政审批。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简化人员出入境手续,在贷款、保险、担保、外汇、退税以及境外施工设备、生活物资和带动的出口商品在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提供便利。
完善促进措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引导企业用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等现有鼓励政策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制定财政、金融、保险、税收、外汇、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各种新的促进政策措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充分发挥商业贷款、优惠贷款、无息贷款和发展援助的作用,鼓励企业带资承包,在境外承揽大项目,促进扩大出口。研究探讨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增加资本金。
建立保障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立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运用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加强多双边经贸磋商,减少和排除境外各种贸易投资壁垒。抓紧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投资协定、社会保险协定等政府间协定。继续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多边投资框架(MFI)的谈判,在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程中维护我国利益。建立危机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领事保护,制定境外企业和人员领事保护实施办法,维护我国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大监管力度,促进稳步发展。本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外汇、税收和国有资产安全为核心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建立预警机制。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和国家数据库。严格税收管理和外汇管理,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逃汇、套汇、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年审制度。国内投资主体要建立对境外机构负责人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它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权力制约机制。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走出去”,一要积极,二要稳妥,避免一哄而上,切忌盲目性。“走出去”一定要讲效益、求发展。
新世纪的中国,是更加开放的中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所有从事外经贸工作的同志们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自觉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继续做好“引进来”各项工作的同时,把“走出去”这一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努力推动“走出去”战略尽快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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